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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公证认证
2018/01/10

                                公

一、 公证简介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在我馆申请公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公证申请人应为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我馆只受理合法旅居荷属加勒比地区具有中国国籍的申请人的公证申请。临时来的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应在国内办理。  

外籍人士(含华人)或法人在中国使用的文书,应当在荷当地有关部门办理公证及当地外事部门认证,然后向我馆申请办理领事认证。认证书与公证书效力相同。  

2、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应由监护人代理,并提交监护关系证明等。  

3、因核查手段有限,我馆可以办理的公证种类主要有:  

1)声明书公证  

2)委托书公证  

3)婚姻状况声明书公证  

4)指纹公证等  

二、公证职责  

1、我馆只负责按照规定对有关文书(主要是申请人印签、签名等)进行证明,不负责对在中国境内办理各类事项的具体手续进行咨询或解释,也不负责对需要公证的文书具体内容进行咨询。

处理在中国的事务需要何种手续,应向中国负责办理相关事务的部门或专业律师咨询。文书内容主要取决于中国境内文书接受部门的要求,请在申请公证前向相关部门或律师咨询。  

2、下列事项不予公证:  

1)不公证发生在中国境内或驻在国的事实或证书(如出生公证、死亡公证、无犯罪记录、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及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  

以上事实一般是由中国国内或当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确认的,我馆不掌握相关情况。应根据事实发生情况,向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申办公证,然后向荷兰驻华使领馆或我馆申请领事认证。  

如申请人身在国外、不便回国办理,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到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如国内公证机构要求,申请人可在驻外使领馆办理委托国内亲友代为办理的委托书公证。  

2)不办理合同、协议、不动产、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类公证。  

合同、协议类公证需依照我国或荷兰民商法对合同、协议文本内容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应在中国国内或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当地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3)不办理对下列涉房产处分和其他重大财产处分有关公证

涉房产处分公证主要包括:房产购买、出售、抵押、解押、拆迁、收取房款、放弃房产继承权等事项的委托书或声明书。涉其他重大财产处分公证包括对数额较大的非房产类财产,如珠宝、古董等进行转让处分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公证。

4)不办理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

5)不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是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贷时,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权处分相关房产作为归还借款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公证。

6)如申请人坚持办理上述(3)、(4)所涉事项有关公证,经我馆审核同意受理后,将在公证词中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他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同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同意在公证证词中加注并自行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7)对申请人同意加注办理的上述(3)、(4)所涉事项委托书公证,委托书中不得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抵押、解押、出售等2项或以上重要事项的内容;不得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收房款等类似内容;不得出现“本委托书可反复使用”等类似内容;应明确委托期限,不得出现“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等内容。

8)不公证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申请事项,不对提供材料不充分、提供虚假材料,或虚构事实的申请进行公证。  

三、申请人责任  

1、有关文书不在以上不公证范围之列,且应打印或用深色墨水笔(不得用圆珠笔)书写文书,做到语句通顺,无错别字、无涂改。  

2、国内主管部门或律师可提供有关文书的式样。请注意,文书涉及个人权益,无论是要求还是建议,最终文书内容都必须是本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增减或调整),由申请人自行决定。  

3、申请人应了解文书使用目的,知悉并同意文书内容,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法律后果。  

四、申办公证须知  

(一)基本申请材料  

1、可证明申请人中国国籍和身份的材料:护照、户口簿、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应委托证明材料  

2、当地长期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公证申请表》。  

(二)主要公证类型及应提交材料  

1、委托书公证  

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受托人在行使权利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申办此项公证时,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1)委托书文本。可事先书写或打印,但切勿签署和填写日期(必须在领事官面前签字并填写日期)。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还应提交结婚证等相关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2、声明书公证 

声明是指公民或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以书面形式所做出的公开的意思表达。声明书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其声明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申办此项公证,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1)声明书文本。可事先书写或打印,但切勿签署和填写日期(必须在领事官面前签字并填写日期)。  

2)与声明事项有关的证明等。如办理无配偶声明书时,离婚者应提交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或经国内认证过的公证书)及复印件(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丧偶者请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原件(或经国内认证过的公证书)及复印件。  

3、指纹公证  

指纹公证是指对申请人捺取的指纹进行证明,通常用于办理在中国境内期间无犯罪记录证明。  

4、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是证明护照复印件真实性,以便在中国境内办理相应事务。我馆仅办理由本馆签发的中国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三)注意事项  

1、委托书、声明书公证必须由本人亲自来我馆办理,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名或捺指印。  

2、文书应打印或用深色墨水笔(不得用圆珠笔)书写,做到语句通顺,无错别字、无涂改。  

3、委托书、声明书内容应当真实,委托、声明事项应明确、具体。国内主管部门或律师可能为您提供有关文书的式样。请注意,文书涉及个人权益,最终文书内容都必须是您真实意愿的表达(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增减或调整),由申请人自行决定。  

4、申请人应了解文书使用目的,知悉并同意文书内容,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法律后果。  

5、领事官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材料。  

                                                

                                             

一、简介  

  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等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被相关部门承认并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印章和签字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领事馆办理的领事认证,是对申办领事认证的文书上当地外事部门的印章及签字予以确认的活动。同时也会对文书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以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认证要求  

  所有认证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地外事部门及人员的印章、签字在我馆进行了备案,符合规定形式。  

  (二)文书真实合法,没有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合法利益的的内容。  

  (三)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严密装订,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加盖钢印等,保证不易被拆换, 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认证适用于在荷属加勒比地区的中、外国公民。中国公民如不便亲自到使馆签署有关文书(办理公证),也可按照认证流程办理文书认证。认证文书和公证书效力相同。  

  三、办理流程  

  (一)当事人向当地公证员办理公证,并办理院认证;或当事人向当地政府有权部门或当地市政府、法院等申办有关文书。  

  (二)当事人请有资质的译员将荷兰文文书翻译成中文,并与原文紧密装订。  

  (三)当事人向当地外事部门申办领事认证。  

  (三)当事人向我馆申办领事认证。  

  (四)送往中国香港、澳门特区使用的各类文书如已办理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无需在我馆再进行认证。  

  四、提交材料  

  (一)公证认证申请表 1份。  

  (二)如办理关于个人的文件认证,需出示当事人本人护照原件并附上护照资料页(带照片页)的复印件。中国公民应同时出示有效居留证复印件。当事人如委托他人代办,代办者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件和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涉重大事项还应提交当事人委托书;如代办公司文件,代办者需持有该公司授权的公函并提供代办者带照片的证件。  

  (三)经外事部门认证过的文书原件及翻译件。  

  (四)上述文书复印件1份。  

  五、注意事项  

  (一)公司商务类认证应同时提供有关公司注册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婚姻状况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自签发日起6个月有效,当事人必须在有效期内办妥外事部门的认证和我馆的认证。  

  (三)申办外籍儿童送往中国寄养,请提交经当地外事部门认证过的《寄养儿童委托书》及被寄养儿童的出生证、护照、父母护照及居留证复印件。  

  (四)领事官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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