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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再办理涉房产和其他重大财产处分有关公证的通知
2017/09/09
   

  一、不再办理下列涉房产处分和其他重大财产处分有关公证:

  涉房产处分公证主要包括:房产购买、出售、抵押、解押、收取房款、拆迁、放弃房产继承权等事项的委托书或声明书。涉其他重大财产处分公证包括对数额较大的非房产类财产,如珠宝、古董等进行转让处分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公证。

  二、不办理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

  三、不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是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贷时,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权处分相关房产作为归还借款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公证。

  四、如申请人坚持办理第一条、第二条所涉事项有关公证,经我馆审核同意受理后,将在公证词中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他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同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同意在公证证词中加注并自行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五、对申请人同意加注办理的第一条、第二条所涉事项委托书公证,委托书中不得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抵押、解押、出售等2项或以上重要事项的内容;不得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收房款等类似内容;不得出现“本委托书可反复使用”等类似内容;应明确委托期限,不得出现“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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