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证简介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在我馆申请公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证申请人应为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我馆只受理合法居住我馆领区(荷属加勒比地区)具有中国国籍的申请人的公证申请。居住是指已在我馆领区连续停留达180天,或已获领区永久、长期居留身份证件,或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的情形。临时来的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应在国内办理。
(二)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及其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必须不违反有关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或曾发生过的事实。
(三)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须自愿申请办理公证。如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即监护人),并提交监护关系证明。法人申办公证,应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由其负责人申请。
(四)因核查手段有限,我馆可办理的公证种类有:
1. 声明书公证
2. 委托书公证
3. 婚姻状况、指纹声明书公证
(五)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具有可变性的公证书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
二、公证职责
(一)我馆只负责对有关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印章进行证明,不负责对在中国境内办理各类事项的具体手续进行咨询或解释,也不负责对需要公证的文书具体内容进行咨询。
处理在中国的事务需要何种手续,应向中国负责办理相关事务的部门或专业律师咨询。文书内容主要取决于中国境内文书接受部门的要求,请在申请公证前向相关部门或律师咨询。
(二)下列情形不予办理公证:
1. 申请公证的事项不属于我馆领区范围或公证业务范围,发生在中国境内、荷兰本土或第三国的事实不予公证。如申请人不便回国办理,可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到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如国内公证机构要求,申请人可在我馆办理委托国内亲友代为办理的委托书公证。
2. 申请公证的事项违反中国法律或社会公共秩序、违反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违反我馆领区法律。
3. 申请公证的内容含有攻击中国政府、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内容。
4.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
5. 公证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无利害关系,当事人身份不属实或无法核实;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且无法补充,或拒绝补充材料;代理人无代理资格、越权或逾期代理;当事人之间就申请公证事项有争议。
6. 不办理合同、协议、不动产、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类公证。合同、协议类公证需依照我国或荷兰民商法对合同、协议文本内容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应在中国国内或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当地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7. 不办理涉房产处分和其他重大财产处分有关公证。涉房产处分公证主要包括房产购买、出售、抵押、解押、拆迁、收取房款、放弃房产继承权等事项的委托书或声明书。涉其他重大财产处分公证主要包括对数额较大非房产类财产,如珠宝、古董等,进行转让处分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公证。
8. 不办理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
9. 不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是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贷时,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权处分相关房产作为归还借款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公证。
10. 如申请人坚持办理上述7、8所涉事项有关公证,经我馆审核同意受理后,将在公证词中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他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同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同意在公证证词中加注并自行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11. 对申请人同意加注办理的上述7、8所涉事项委托书公证,委托书中不得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抵押、解押、出售等重要事项的二项或以上内容;不得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收房款等类似内容;不得出现“本委托书可反复使用”等类似内容;应明确委托期限,不得出现“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等内容。
12. 我馆认为不能办理公证的其他情况。
三、申办公证须知
(一)基本申请材料
1. 申请人中国国籍和身份有效证明:护照、户口簿、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应委托证明材料。
2. 在我馆领区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填写《公证申请表》。
(二)主要公证类型及应提交材料
1. 委托书公证
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受托人在行使权利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除基本申请材料外,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1)委托书文本。可事先书写或打印,但切勿签署和填写日期(必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并填写日期)。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还应提交结婚证等相关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4)领事官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 声明书公证
声明是指公民或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以书面形式所做出的公开的意思表达。声明书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其声明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除基本申请材料外,申请人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声明书文本。可事先书写或打印,但切勿签署和填写日期(必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并填写日期)。
(2)与声明事项有关的证明等。例如,办理无配偶声明书时,离婚者应提交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或经国内认证的公证书及其复印件,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丧偶者须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原件或经国内认证的公证书及其复印件。
(3)领事官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3. 指纹公证
指纹公证是指对申请人捺取的指纹进行证明,通常用于办理在中国境内期间无犯罪记录证明、领取养老金等事务。
申请人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公证申请表,以及领事官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4. 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是证明护照复印件真实性,以便在中国境内办理相应事务。我馆仅办理由本馆签发的中国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申请人须提供有效中国护照及居留证明、公证申请表,以及领事官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注意事项
1. 有关文书须不在上述不予公证范围之列,且应打印或用深色墨水笔(不得用圆珠笔)书写,做到语句通顺,无错别字、无涂改。
2. 公证申请人须本人来我馆办理,在领事官员现场见证下在有关文书上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签名须使用黑色或蓝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可使用圆珠笔或铅笔,签字笔迹、印鉴或指印须与申请表上一致,申请人提交的文书落款日期须与申办公证的日期一致。
3. 委托书、声明书内容应当真实,委托、声明事项应明确、具体。国内主管部门或律师可能为您提供有关文书的式样。文书涉及个人权益,最终文书内容都须为申请人真实意愿(可按自己意愿增减或调整),并由申请人自行决定。
4、申请人应了解文书使用目的,知悉并同意文书内容,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法律后果。
5、领事官员将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材料。